标准合同-演艺人员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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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PD-10-B-0
ADD: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世丰国际大厦7层A座 TEL:86 10 FAX:8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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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服务协议
采购单号:
本兼职人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是经中国有权政府机关批准的可以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甲方拟于 年 月 日- 日在 召开 “ ”活动(下称“会议”);
乙方是有权在中国从事人员经纪服务的公司;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彩排时间: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服务要求和内容参见《附件一:报价单》。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总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
付款方式: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法税务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尾款:活动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从收到乙方合法税务发票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 %尾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乙方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号码: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包括:
乙方提供人员应以甲方挑选为准,不得私自调换,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则由甲方重新选定人员。
乙方选定的人员需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活动现场嬉笑打闹,不准在非餐饮时间吃东西,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不准在非休息时间接打电话。
乙方所提供人员在活动期间需仪表得体,不得带有不良情绪工作,不得与服务对象起冲突。
乙方需自带底妆,身体外部需干净整洁(如:腋毛需刮干净),不得带有纹身,内衣不得外漏。
乙方提供的模特净身高应在 CM以上,有走秀或展车经验,站姿标准,有气场。
乙方提供的礼仪净身高应在 CM以上,统一穿黑色高跟鞋、梳丸子头,具有专业性。
乙方提供的主持人需具有丰富的主持经验,普通话A级甲等以上的单/双语主持经验,主持活动期间应脱稿,主持语言需严谨,符合活动主题;如遇外地活动则差旅费由 甲/乙 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化妆师需自备化妆用品,造型工具及道具,且具有专业的化妆技能及丰富的化妆经验,能够满足甲方活动现场提出的合理性要求。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甲方有权获悉乙方本协议中提供的所有相关服务的服务标准及承接预备工作的真实情况。
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相应优质服务。
要求乙方为甲方此次活动安排提供便利并予以协助。
甲方有权在活动日前对乙方负责人及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活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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