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件-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长 江 大 学 文 件
长大校发﹝2017﹞158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7年9月25日
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非经营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器材、软件)、家具、用具、装具。
第三条 ?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纵向科研资金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建设规划、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考核、管理、调拨及报废等,以及对仪器设备实物、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学平台、学科平台、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批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整理和汇总学校仪器设备情况和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及论证;
(四)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核、验收;
(五)负责仪器设备实物账管理;
(六)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
(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及维修基金的管理;
(八)负责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为校内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
第八条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维修维护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明确分管领导、资产员、保管员和领用人及其工作职责;
(四)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的论证、编制与申报;
(五)负责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审核;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数据统计上报、资产清查等常规性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日常管理及开放共享等日常工作;
(八)组织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鉴定、申报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及管理分类
第九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一)新购仪器设备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台件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内;多套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按照每单台件设备所占此批次总值的比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备价格、仪器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备价格、仪器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配件备件费用(不含实验耗材)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四)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扩充其功能而增配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部)件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增加到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中。
(五)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五)仪器设备折旧价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界定
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家具、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