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术语.pdf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术语
小编下面为大家介绍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术语。
1.人造革
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上形成聚
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
2.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为生产聚氯乙烯合成革、聚氨酯合成革而进行的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
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
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烟气处理、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装置,也包括生产其他合成
革的上述类似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不包括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工艺及与这些
工艺相关的装置。
3.干法工艺
指利用加热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熟成的生产工艺。
4.湿法工艺
指利用凝结、水洗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凝结的生产工艺。
5.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评价文件已通过的合成革与人造革企
业或设施。
6.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评价文件通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革与人造革建
设项目。
7.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革、人造革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
值。
9.挥发性有机物
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简写作VOCs。
10.(废气)收集装置
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废气到排气筒或者治理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
放的机械排风系统。收集装置按排风罩的类别分为包围型和敞开型。采用密闭罩、半密闭罩
的为包围型,采用除密闭罩、半密闭罩外的伞形罩、环形罩、侧吸罩等排风罩的为敞开型。
注:对设施进行密封、对容器加盖以控制废气产生或散逸,可视为兼有收集装置和治理
装置的功能。
11.企业边界
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12.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动态请关注国际合成革网
原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