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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
篇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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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严锋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执法权进行了强化和扩展,但作为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权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却停滞不前,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应尽快对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等环节都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作为对检察机关执法权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权能得到强化与扩张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却没有做出一点点修改,导致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大大削弱,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地位上呈现明显不对等的局面,这与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监督制约检察权的初衷已渐行渐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功效大打折扣。所以,如何解决这一不对等性矛盾,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作用,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
二、修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宪法》中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规定和要求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都作了相关规定。作为对检察权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作用力能否充分发挥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监督权力的实行与否。由此可见,只有修改和完善高检院《规定》,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切实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功能,才真正符合宪法中关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要求,才有助于将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行使监督权进行具体化和制度化。
(二)弥补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上空白的缺陷
作为对检察执法权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其监督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等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当中,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明文规定,造成监督机制在运行上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权的运行有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作为依据和保障,而作为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却没有法律依据,显然,在权力的运行和制约上存在逻辑上的悖论,也就容易导致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监督
篇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 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法律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局面。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然而自己创设制度监督自己,难免存在一些漏洞,笔者通过对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监督内部化、人民监督员任期过长、选任模式“精英化”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的内部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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