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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规.ppt

发布:2019-02-16约1.09万字共6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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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法律责任 (6)监理单位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结果按照合格签字确认,造成损失,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1.3 建设法律责任 (6)监理单位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结果按照合格签字确认,造成损失,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1.3 建设法律责任   建筑业是一个以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是国民经济五大产业之一。根据行业的业务范围的不同,建筑业主要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建设工程咨询业(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三大类。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等因素,其参与主体可能会涉及以下刑事责任。 9.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1.3 建设法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建设法律责任 (2)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 建设法律责任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4)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3 建设法律责任 (5)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2 建设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庞大社会关系的一种,是受到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 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2 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2 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 国家机关 法人 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 1.2 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在通常的情况下,建设主体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设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便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1.2 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某个具体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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