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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流程》PPT课件.ppt

发布:2018-06-02约3.24万字共26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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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复议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注意:已经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已立案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受理: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正的决定,并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四)审理与决定 审理:书面审理。 可调查,也可应请求听取口头意见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书面意见。 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 (五)期间与送达 期间: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日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送达: 直接送达: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委托代理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达代理人外,还应按国内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申请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20条) 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10条)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大纲第287页 注意:对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谢 谢 聆 听! 上海博泰悦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总监 电话E-mail: yuxj24@163.co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该发明的要求。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支持权利要求。 * 6.中止的撤销 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判决的生效: (1)文件的有效性:正式文本(应当是原件或副本),出具机关的管辖权; (2)文件的一致性: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撤销中止的专利申请(专利)中记载的内容的一致性。 (3)文件的生效: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查询是否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文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请求的中止的撤销 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 2)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的撤销 五、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2.查阅和复制程序 3.案卷保存期限 4.案卷的销毁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一百十八条 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的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指南5-4-5 P456 (2)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即: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阶段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等)中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 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 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 2.查阅和复制程序 请求人书面请求、缴纳费用; 专利局工作人员审核证明或证件、提取并整理案卷,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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