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国家赔偿决定书(6篇).docx

发布:2025-03-16约1.05万字共2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家赔偿决定书(6篇)

国家赔偿决定书(通用6篇)

国家赔偿决定书篇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__)榕法赔字第7号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于20__年7月18日以二审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向本院提出下列赔偿请求:1、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25元;2、公开登报进行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__00元;4、赔偿治疗费、营养费、元;5、赔偿律师费及因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元:6、赔偿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元;7、支付年迈父母双亲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各元;8、返还被扣的B型驾照。吴昌龙还要求为其解决其姐吴华英被判刑、拘留的问题。

20__年7月23日,本院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吴昌龙于20__年7月27日被留置盘问,并接受调查,20__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__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__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案被告人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亦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20__年7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谢清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__年11月30日作出(20__)榕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__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__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__)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法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__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各上诉人有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上诉人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本院(20__)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吴昌龙自20__年7月27日至20__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20__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20__年5月3日无罪释放,期间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及其20__年7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榕检起诉【20__】198号《起诉书》,3、本院作出的(20__)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5、本院作出的(20__)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闽刑终字第627号《监视居住决定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闽刑终字第627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9、永泰县看守所作出的樟看释字【20__】012号《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吴昌龙无罪,即确认吴昌龙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昌龙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吴昌龙自20__年7月27日至20__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