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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效力的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这不仅影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惑。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决定可以在学理上作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上的区分。在外部效力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确定具体的内容,在程序效力上则主要表现为对事的效力与对物的效力。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外部效力程序效力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084-11
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微观层面来看,该制度集中体现了党中央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诉讼和谐”的司法理念,对于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而从诉讼模式转型与司法改革的宏观层面观之,该制度明显带有改革的试金石的意味。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有效运行,并产生积极的诉讼效应与社会效应,该制度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轻微犯罪向轻罪案件的扩展便成为自然与合理的期待,“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便有更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形成的“霸主”地位将会动摇,代之而起的是“混合式”诉讼模式的逐步确立。这对于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与合理诉讼构造的形成都是意义深远的。因而,从这一角度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能否实现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预期,就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
法律制定的意义不在于仅仅追求逻辑形式上的圆满(当然,这很重要),而在于法律制定后能否以规则来对社会实践或者主体交往行为发挥实际效力。 ①这就是法律效力的问题。“从广义上说,法律效力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②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基础和核心的问题。该决定是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与事项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其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其他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由于立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较为简单、原则,司法解释也未对此进行有效补充,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明显缺乏底气,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愿主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二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难以处理其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可以说,这种状况的产生与立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的不明确、不具体有密切的关联。理论是实践的先导。鉴此,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旨在对检察机关具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际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立法规定之不足
刑事诉讼法仅用三个条文即从第271条到第27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每一条均涉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例如,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产生的效力。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检察机关、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产生的效力。第273条明确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形,指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丧失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第492条到第501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但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未特别规定。总体来看,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的规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性质模糊不清。这是指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项效力待确定还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法律语焉不详且前后矛盾。如果该决定的法律效力是待确定的,《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关于检察院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时“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规定,就无从解释。因为该决定若只在其考验期满,且犯罪嫌疑人遵守监管规定时这两项条件都成就时才生效,出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被发现有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视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生效的条件尚未具备,该决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就没有必要在提起公诉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273条第1款意味着立法者认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是一项发生确定法律效力的决定。反之,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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