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立柱广告发布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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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国际机场高速路单立柱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1 乙方拥有北京首都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通往 T3航站楼入口处距离 T3收费站约 700米处之广告媒
体资源的独家代理经营权。
2 甲方愿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租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用于发布广告。
3 乙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给甲方用于广告发布,且仅限于
广告发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就广告媒体代理事宜,签订本合同如
下:
1. 广告媒体
1.1本合同所称的 “广告媒体 ”为附件所标注的媒体位置,乙方同意将该广告媒体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提供给甲方用于甲方发布广告,据此甲方获得该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媒体位置:第二高速公路通往 T3航站楼入口处距离 T3收费站约 700米处
媒体用材:保利布 喷绘 外打灯
媒体形式:高立柱广告牌
媒体规格: 18m (宽)×6m (高)×3面
画面面积: 324平方米
柱体总高: 40米
媒体数量: 1根
1.2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已经对广告媒体的代理达成以下共识:
1.2.1广告媒体代理费系考虑到北京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广告价值确定, 双方核
对代理费不存在任何的异议。
1.2.2广告媒体的使用权是指由甲方获得在该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权利, 这一权利行使应当符合
本合同的全部约定条件。
2.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限期限自 2011 年 月 日始至 2011 年 月 日 ,以广告上刊报告提
供的日期为准。
3. 基本条件
3.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3.1.1发布期间,讲法为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对发布的广告及宣传的产品拥有一切合法的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著作权、发明权等)
3.2任何情况下,如果上述基本条件不能满足,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4.广告媒体用途
4.1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用途以及通州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该广告媒
体。
4.2 甲方对广告媒体的发布内容和形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甲方使用该广告媒体发布的广告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及时更换广告。
5.广告媒体费用及支付方式
5.1该广告媒体费用包括:
5.1.1广告媒体租赁费用及维护费用
5.1.2广告媒体第三人责任险保险费用
5.1.3相关部门的审批费用
5.1.4每年单个广告画面 1次的安装费用
5.2该媒体发布期为 3 个月,广告媒体费(促销体验价格)总计 元整 ,
即(¥ )元整。
5.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应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执行。
2011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广告发布费总金额
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元整。
5.4甲方应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广告代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应款项,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 名: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5.5乙方如果变更上述付款账户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变更后的账户付款。
6.广告设计及经营
6.1甲方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及从事的其他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甲方明确知道,广告媒体的使用必须符合通州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特殊要求,在广告媒体
上发布的广告, 其设计、制作、发布以及相关的其他广告服务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6.3在代理期限内,甲方如果暂时未有商业广告,甲方应自行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及其费用。
此期间、禁止甲方发布招商广告及电话号码。
6.4甲方在发布广告(含公益广告)前,必须将广告彩色设计样稿送交乙方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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