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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pdf

发布:2017-05-21约3.6万字共5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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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 科技展会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民营及 中小企业。 所谓参展信息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年 度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 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完成当年度自行参加的有关展会的参展信息备案。 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 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第二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 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 请: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 企业; (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参展信息备案。 第四条 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 企业根据年度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情况,在市中小企 3 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 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第六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专 项资金规模总量和企业总体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比例。对展位费按 不超过 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补贴总额 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 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 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 心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 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 4 印件(验原件); (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 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展会的评价等;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 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验原件); (五)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 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注:以上(一)、(三)项材料由企业在申报期内在深圳市民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内生成打印。企业提交 的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A4纸制作,并按顺序编号装订 成册。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 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向企业做 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 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 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筛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 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资助参 加展会的展位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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