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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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
科技展会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民营及
中小企业。
所谓参展信息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年
度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
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完成当年度自行参加的有关展会的参展信息备案。
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
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第二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
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
请: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
企业;
(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参展信息备案。
第四条 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
企业根据年度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情况,在市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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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
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第六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专
项资金规模总量和企业总体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比例。对展位费按
不超过 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补贴总额
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
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
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
心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
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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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验原件);
(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
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展会的评价等;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
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验原件);
(五)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
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注:以上(一)、(三)项材料由企业在申报期内在深圳市民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内生成打印。企业提交
的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A4纸制作,并按顺序编号装订
成册。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
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向企业做
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
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
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筛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
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资助参
加展会的展位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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