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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综合险条款解释.doc

发布:2016-12-02约5.79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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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5](主)1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证)的电梯,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且处于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证)有效期内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电梯乘客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证)已失效; (二)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 (三)电梯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 (四)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五)电梯超载。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六)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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