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程序实现.pdf
内容摘要
在我国生态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禁止令是以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进行构建
的。由于行为保全制度不具有独立性,所以当事人在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时,
必须依附于民事诉讼程序。行为保全与后续诉讼捆绑规定的法律构造,导致我
国环境保护禁止令无法及时有效的救济生态环境侵权。考虑到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具有不可逆转性和难以救济性的特征,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禁止令进行类型
化框架重置,对其利益平衡标准进行优化,并在此基础上重构具体程序规则,
激发其原有活力,更好的发挥及时救济功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五
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现状透视。首先,以时间为轴线,梳理
最高法及地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以禁止令方式制止侵害行为的立
法探索,得出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以行为保全为制度基础的结论。然
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现状,
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适
用较少,二是环境保护禁止令之诉求面临“胜诉难”的困境。
第二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困境分析。分析造成我国环境保护禁止
令面临“适用少”和“胜诉难”困境的原因,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
是,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存在类型化缺失的问题,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单一类
型的环境保护禁止令,类型化的缺失使其只能依赖行为保全制度发挥功能。二
是,利益平衡标准之考量因素存在瑕疵的问题,主要有“胜诉可能性”作为必
备条件要求较高,“难以弥补的损害”发生可能性举证难,“平衡双方当事人
损失”具体规则欠缺以及“公共利益”之生态优先主义理念不足。三是,具体
程序规则设计阻碍禁止令适用的问题,主要有“捆绑申请”影响预防功能的发
挥,“强制担保”阻碍环境公益的维护,“实质审查”限制及时救济的实现以及
“上诉救济”妨碍损害行为的制止。
第三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类型化框架重置。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
分别构建理论基础,由侵权请求权提供实体依据,人格权请求权提供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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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论证由侵权请求权提供实体依据的可行性与局限性,证明仅由侵
权请求权提供实体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缺陷,需要由人格权请求权进行补充保护
。其次,通过论证侵权责任编预防损害的未来发展趋势,说明侵权请求权为环
境保护禁止令提供法理基础的可能性。最后,论证以人格权请求权提供特别保
护的可行性,并限定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适用范围,由此推论人格权禁令可以成
为环境保护禁止令更为高效的实现路径。
第四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利益平衡标准优化。一是,降低“胜诉
可能性”的审查要求,设置50%的优越盖然性标准,具体数值结合实践情况甚
至可以更低。二是,具象“难以弥补损害”的衡量标准,在“将会”与“难以
弥补的损害”之间填补程度副词,为法官预判提供参考。三是,建立“平衡双
方损失”的案例指导,选取普适性案例,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案例库。四是,
明确“衡量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最大程度保持生态环境处于相对稳定的状
态,避免牺牲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成就另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做法。
第五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程序规则重构。一是,完善申请条件
,将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与提起本案诉讼“解绑”,由申请人自由选择是否提起
诉讼。二是,改进担保条件,根据情况是否紧急和保护利益对象的不同,分别规
定是否要求强制担保。三是,更新审查方式,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裁定的
,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其他情况仍应以开庭审理的审查方式为主。四是,明确救
济机制,采取复议的救济方式,对复议不服的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
式进行解决。
关键词:环境保护禁止令;行为保全;人格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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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thefieldofcivilinfringementofecologicalenvironmentinChina,theinjunction
isbuiltonthebasisoftheactpreservationsystem.Becausethebehaviorpreservation
systemisnotindep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