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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以深圳试点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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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个人破产免责是指自然人在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后,因符合一定条件而

对其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之制度。国外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而国

内研究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开

启了我国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践探索,《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我

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全国性立法提供重要启示。同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将在全国推广实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必然也会被数倍放大。

首要解决的是个人破产与个人破产免责之间的界分问题。作为对债权人利益

让渡要求最大的免责程序应当设置更高的门槛限制。在免责制度构建的立法理念

上应采用社会效用理论为主导,辅之以债务人合作理论和人道主义理论为内容的

多元免责理论。同时,《个人破产条例》中还存在诸如免责申请主体未考虑债务

人为需监护人群、免责适用主体条件过低、不予免责情形不明确、破产事务管理

部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不予免责债务条款有待完善、考察期设置过短、免责撤

销程序缺陷、欺诈免责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等缺陷,以及深圳试点出现的金融债权

减免配套制度缺失、前置程序缺失、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在免责的申请方面,笔者认为可通过立法衔接《民法典》监护章节,实现对

破产清算过程中成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保护,解决免责申请主体范

围过窄的问题;引入收入测试标准,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作为适用免责程序的重

要条件之一,将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人强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以实现破产程序的

有效分流,解决免责适用主体条件过低的问题;对奢侈消费、赌博等不予免责行

为提出从考察起始时间和债务金额占总债务数额的比例两个方面设置限制条件,

以实现不予免责债务行为条款更加周延的效果。对于二次免责,从二次破产清算

申请开始考虑,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经验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经验设置梯度

明显的时间限制。

在免责的审查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将信用咨询作为免责申请的前置程序,以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官方的信用咨询机构并赋予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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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不予免责债务种类的安排方面,通过调整雇佣之债的偿还地位,仅赋予其

清偿优先之顺位,实现个人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协调;明确不予免责的兜底性

条款,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限定,增强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

限定法官对免除或部分免除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免除的顺位应首先保障人身财产

债权得到清偿,如需对人身财产债权进行减免,也应当按比例进行,以保障各债

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适当延长免责考察期的同时规定考察期的最短年限。

在免责的撤销和欺诈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法定撤销权并完

善免责裁定的撤销理由,任何不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形的均可提出撤销申请。对欺

诈免责的债务人可适用延长其二次破产清算申请时间限制以及资格刑的刑事法

律责任。

文章的最后,笔者从金融债务人和信息公开平台两个方面进行个人破产免责

配套制度建设,以助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实施。

关键词:破产免责;个人破产法;立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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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ersonalbankruptcyexemptionreferstothesysteminwhichanaturalperson,

afterbeingdeclaredbythecourttoterminatethebankruptcyprocedure,isexempted

fromhisunliquidateddebtsbecausehemeetscertainconditions.Theindividual

bankruptcyexemptionsystemhasbeenrelativelymatureinforeig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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