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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 相关法律知识 山西省201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方案的出台 1、《“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格率达到95%。 2、2013年华北督查中心对山西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为70%左右。 考核对象 市辖区内所有申报登记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 考核内容及方法 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要求进行考核,进行现场打分,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否决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考核组织形式及进度安排 (一)补充申报登记(2014年9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10月20日前上报补充申报登记,市局10月31日前上报省厅。 (二)各市考核(2014年10月1日-11月30日) 产生单位抽查比例≥50%,经营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三)省厅抽查(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抽查单位不限区域、不限数量。 考核结果 1、不达标单位在省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2、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县(区、市)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区域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3、省厅抽查考核中发现与市抽查考核结果出现严重不符情况的,市级将给与书面说明。 4、对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企业及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市级考核进度安排 (一)补充申报登记(2014年9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10月20日前上报补充申报登记,市局10月31日前上报省厅。 (二)各市考核(2014年10月1日-10月31日) 产生单位抽查比例≥50%,经营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三)处罚整改(2014年11月1日-11月30日) 抽查单位不达标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九、贮存设施管理 十、利用设施管理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 十二、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4 七、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 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4、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情况 5、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地面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6、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7、定期对处置、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5 八、业务培训 1、培训计划 2、培训记录。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 二、标识制度 三、管理计划制度 四、申报登记制度 五、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4 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 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4、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情况 5、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地面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6、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7、定期对处置、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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