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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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税务局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为做好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市局2017年1月17日个税汇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个税汇缴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个税汇缴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检验分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提高个税汇缴工作质量。
按市局个税汇缴工作要求,区局成立由所得税科牵头、其他相关职能科室配合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区个税汇缴推进、协调和管理工作;细化各职能部门分工,制定个税汇缴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和各类操作办法的培训;开展个税汇缴工作推进情况调研,把握个税汇缴进度和质量;解决基层在个税汇缴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向市局上报个税汇缴工作动态和反馈各类需请示的问题;做好个税汇缴数据汇总,总结个税汇缴工作经验;负责个税汇缴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各税务所要根据区局个税汇缴工作安排,积极配备力量,落实专人负责个税汇缴的各项工作。
二、个税汇缴工作布置及要求
(一)个税汇缴对象
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各税务所需根据市局下发的个税应汇算清缴名单,及时做好汇缴通知、辅导、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率达100%。
(二)个税汇缴内容
本次个税汇缴是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之后首次的汇缴申报,汇缴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1. 第一阶段: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汇缴时间:各税务所于2017年2月24日前受理完成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2016年度会计报表。
(3)汇缴地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B表。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2. 第二阶段: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2)汇缴时间:各税务所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汇缴地点: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本市具体汇缴地点待市局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4)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C表申报。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三)其他事项
目前本市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已经能够“一网办到底”,而且在网上已经实现了相关数据的预填报,能够保证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因此,各税务所要加强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报送生产经营B表;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报送生产经营C表,要利用好个税汇缴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另外生产经营C表涵盖自然人纳税人在本市范围的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是一项跨区域的业务,因此在宣传、培训、受理等各环节,不论是否自己的户管,都要宣传好、培训好、服务好。
三、个税汇缴总结分析工作
各税务所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个税汇缴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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