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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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十三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试行)
一、区域审核
1、源结构审核
审核各省、各地市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五类源,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占比、排名等是否基本合理,与往年相比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变化。
2、合理性审核
审核各省四项主要污染物的地区总量,以及工业源、农业源(同口径下)、生活源、机动车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量是否与总量减排核查核定结果的趋势基本一致。
二、工业源
(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
1、完整性审核
(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
(2)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
审核应填报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
审核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
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审核是否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监察督查中发现的重污染企业等均纳入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在当年度污染源监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中全年至少有一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企业,在环境统计中相应污染物未填报或为0的。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
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2)审核是否有不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的行业企业(4610、4412、1011、1012、1013、1019)。
(3)基101表中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和代码是否存在于污水处理厂表中,或与污水处理厂表中的名称和代码是否一致。
3、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
(1)行政区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在地原则填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按照“ HYPERLINK /item/%E6%B3%95%E4%BA%BA%E5%92%8C%E5%85%B6%E4%BB%96%E7%BB%84%E7%BB%87%E7%BB%9F%E4%B8%80%E7%A4%BE%E4%BC%9A%E4%BF%A1%E7%94%A8%E4%BB%A3%E7%A0%81%E7%BC%96%E7%A0%81%E8%A7%84%E5%88%99 \t _blank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填报。
(3)行业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代码是否按照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报。
(4)固废及危废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是否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规定要求填报。危险废物代码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填报。
4、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是否有突变现象。
5、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①废水:
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取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废水治理设施数、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单套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名称、废水处理量、所在工序名称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三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②废气
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有烟(粉)尘去除量而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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