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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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鹏花园C区
管 理 规 约
(草案)
(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环境秩序,制订本规约。住宅、第条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经营的,应当利用物业共部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用物业共部经营所得收益经营物业共部所得收益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中鹏花园C区,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
第八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中鹏花园C区业主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权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条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应规定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交纳。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法规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二)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擅自占用共。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轻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相邻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七)停放车辆,应遵守中鹏花园C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第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行为:(一)第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解决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费用及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第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条物业维修更新的实施
物业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以下;物业共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以上;
第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之日起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房屋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出租或转租的,可书面责成业主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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