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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充装违法行为探讨课件.ppt

发布:2025-02-19约3.33千字共7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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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充装根底知识

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查处要点;一、根底知识

1、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钢瓶

3、法律体系〔依据〕

4、充装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危害;

1、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炼油厂在进行原油催化裂解与热裂解时所得到的副产品,简称LPG,成分主要含丁烷、丙烷、甲烷等。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液化石油气之所以在常温下呈现液态是因为它的临界温度高于常温,加压后物理特性变为液态。;2、液化石油气钢瓶;厂家商标;产权标识;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检验标志;3、法律体系〔依据〕;第二层:法规;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标准性文件;第四层:平安技术标准——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第五层:国家标准

;4、充装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的危害

二甲醚: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是一种新型燃气。它是从煤转化成的新型清洁燃料,在燃烧时不会产生破坏环境的气体,能廉价而大量地生产,但需要使用特殊的钢瓶和灶具才能保障平安。

掺混二甲醚危害:欺诈、两方面泄漏。

泄漏事故:2015年1月1日——3月31日,全国据不完全统计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70余起,事故造成死亡30余人,受伤100余人,损失财产约900万。牡丹江4.7事故西安11.14事故;

二、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查处要点

液化石油气充装常见违法行为有计量违法、质量违法、行政许可违法、平安技术标准违法等四种。

;〔一〕计量违法

1、2012年10月1日前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GB17267-1998〕规定: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2、2012年10月1日后〔明示量值的〕

《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GB27550-2011〕实施后,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净含量偏差该标准未作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法???行。该方法附表3对允许短缺量有如下规定:

;2012年10月1日后〔没有明示量值的〕;这类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原始的方法是称重,即重瓶质量减去空瓶质量得到实际液化石油气质量,以此对照标准是否符合正负偏差。该方法虽直观但造成能源浪费,而且有一定平安隐患。

我局2012年前开展充装单位计量专项检查,通过对充装单位电子灌装秤的操作,直接调取其违法数据,到达惩办目的。

这类违法重点在于要求充装单位提供电子灌装秤使用说明书,仔细阅读,掌握操作方法,从而到达调取累计数据目的。从经验来看,充装单位同一规格钢瓶一般设置几个充装量,如常见的YSP-15钢瓶,实际设置量分别是14、13.5、13、12.5、12等,充装单位根据不同客户充装不同量值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有累积历史数据查询功能,执法人员可以此为突破口打击计量违法。案例;电子灌装秤;预先设置的不同充装量;〔二〕质量违法

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分不同情况,有槽车过失掺混;槽车成心掺混;充装站过失掺混;充装站成心掺混等等。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质监部门对主观成心掺混二甲醚的单位及个人有管辖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处分。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有利于掺混产品的控制及处理,有利于刑事责任追究,有利于营造齐抓共管的监管气氛。;证据收集主要有,槽车跟踪、单据收集、现场抽样等。

充装站掺混央视315晚会槽车掺混央视315晚会

查处要点主要是掺混取证,过程中运用快速检测仪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实施强制措施,保障平安以及案件的执行。;〔三〕行政许可违法

1、充装许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气瓶充装许可证;2、人员许可违法;3、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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