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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实施意见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创造文明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2〕5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实施意见》(六政〔2014〕3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上下联动与部门协作相结合、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着力构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全县境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按规定得到纠正;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实现货物运输“不超载、不抛洒、不滴漏”。
三、加强源头治理
(一)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砂石塘口管控,切实规范砂石开采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的砂石塘口,及时收回开采时限到期的砂石塘口。
(二)采取进驻、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不得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科学规划,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行为。在货运源头主要出入口合理设置卡点进行监管,禁止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通行。
(四)建立治超远程监控平台,实施科技治超。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卡点、固定检测站点安装监控设备,建设治超信息平台,对道路运输企业、车型、货物装载、计重、驾驶人信息进行采集,砂石、铁矿石运输车辆统一使用IC卡进行装载,实现源头运输车辆装载信息与路面车辆运输信息联网。
(五)专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依法处理并恢复原技术参数。从事砂石(包括铁矿石、尾砂、铁精粉等易扬洒货物,下同)运输的车辆应安装封闭覆盖装置,2014年4月20日前凡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砂石、铁矿石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间、地点安装车辆封闭覆盖运输装置,改造费用 承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封闭覆盖运输装置安装企业。
(六)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年度审验。
(七)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大路面治理
(一)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三)依法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并拒绝称重检测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予以处罚。对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一律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四)建立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制度,治超指挥协调机构要及时将信息转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并通报办理结果。
(五)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职责分工
(一)交通、公路部门
1、负责干线公路及周边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情况巡查。
2、负责将闯卡、拒检的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公安部门。
3、负责在货运源头单位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货运经营者、维修经营者依法处罚。
4、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
5、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进行查验;依法查处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治超指挥协调机构抄送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后续处理。
2、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源头卡点和货运源头单位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砂石管理部门
1、负责砂石开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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