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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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
焦春雨
摘要:参与政治是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正是由此,先哲把“参与”定义为民主与法制的基石。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听证的定义、范围、形式和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或统一,但从行政程序的角度看,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从而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本文从借鉴美国的行政听制度开始,简要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并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反思。
关键词: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 发展 改革
在市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参与政治、运用法律手段越来越积极的当今,人们在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法规之前,更多的不是观望,而是举起了双手进而参与其中。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和颁布其行政规定之前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听证制度所体现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行为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为了使中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得以顺利发展、发挥其在行政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本文从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谈起,进而反思我国相应的发展和改革。
一、美国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根据: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美国“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则可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以及英国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灵活解释,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且适用于行政程序。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有两种要义: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的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一般是指法律赖以实施的方法。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对怎样行使政府权力加以限制;而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对行使政府权力做什幺加以限制。程序性正当程序同法律的程序有关,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同法律的内容有关。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限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而实质性正当程序主要限制立法部门”;“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是恰当地通过了,恰当地施行了,仍是违宪。”行政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的最基本的要求,它包括通知(notice)、听证(hearing)及理由之陈述(statement of reason),意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个人权利或财产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当事人获知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由此,听证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说,是履行其宪法上的义务;对公民来说,是行使其宪法上的权利。行政听证制度在美国是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因此,它是直接来源于宪法的程序制度,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应该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随着行政立法权的出现,对行政立法权设立听证制度有没有必要成为美国争论的一热点问题。
二、美国行政立法的听证方式及规则
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作了规定,听证程序主要有两种,即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但近些年在立法实践中又形成了混合听证程序。不同的听证程序都遵循着相同的价值目标与意旨,都是行政立法主体在从事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与建议的机会,也即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个事前防范的权利保障。由于这个目的,不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还是混合听证程序,都遵守一般的规则,比如知悉所立之法案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对所立之法案表达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借鉴与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等。
正式听证程序(Formal Hearing Procedure),在美国又被称为“审判式听证程序”,其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其“准司法化”,即行政机关仿照法院的审讯程序,进行提交证据和反询问证人的听证程序。该正式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记录作为制定规章的依据,从而妨碍了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中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这种听证程序受到了美国社会的广泛指责。因此在今天的美国,行政机关很少运用正式听证程序制定规章,除非授权法明确规定“必须根据行政机关审讯后的案卷制定的规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程序。
非正式听证程序是相对于正式听证程序而言,在非正式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必须进行听证,而只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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