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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 告的制度。《民法通那么》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住没有任何音信、生死不明、持续 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便可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有: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孙 子女及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等。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 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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