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评价建设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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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评价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民政
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5 号),
推进建筑钢结构行业发展和改革,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水平,进而营造诚信守法、有序规范的建
筑钢结构行业市场环境,结合建筑钢结构行业市场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对从事建筑钢结构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
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等指标体系及其市场行为,作出评价,并
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遵循协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是从事
建筑钢结构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评价结果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集团。
第四条 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每年2 月份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4 月上旬完成公示前
的审核工作,并开始在协会网站( )向社会公示,4 月下旬在《中
国建设报》和协会的网站( )上公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在每年的行
业大会上颁发“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证书。
第二章 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评价按企业年总产值分三个组别:年产值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的为一个组别;年产值5 亿元至1 亿元(含1 亿元)的为一个组别;
1 亿元以下的为一个组别。
第六条 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市场行为满足要求,且诚信建设
评价指标分数50 分(含)以上的,授予“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
第三章 行业诚信评价市场行为标准要求
对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第七、八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税务登记、代码机构等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3、未发生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
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93 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 号)
第八条 “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2、信守合同承诺,无失信违约纠纷;
3、履行社会责任,无有悖公德行为;
4 、恪守行规行约,无恶性竞争事件。
凡在评价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被评定为“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执法
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用不当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投诉或受到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 、恶意拖欠其他单位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群访的案件;
5、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各种严重违背诚信经营的行为。
第四章 诚信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表彰共五个部分组
成。
1、产值:指申报年完成的总产值;(20 分)
2、纳税:指申报年完成的纳税总额;(20 分)
3、项目履约:指申报年完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20 分)
4 、科技进步:指申报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科技进步奖、
专利、工法和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等;(20 分)
5、获奖表彰:指申报年企业获得的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国家、省、
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和表彰。(20 分)
第十条 指标及标准分值:五项指标每项指标满分20 分。总满分为100 分。
第五章 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及规则
第十一条 每家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
同组别的排序。
第十二条 产值、纳税指标,经审定后,每组按数据大小排序,排名第一者为该
项指标的满分。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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