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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ppt

发布:2016-03-30约3.08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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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也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个特殊的问题。传统的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规制的主体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行政垄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而行政垄断造成的后果与经济垄断相同,因此,我国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中进行规范。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 行政垄断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定概念而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中央政府,如中央政府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采取的一些产业政策,既使其中可能有一些会对竞争产生影响的措施,也不构成法律禁止的行政垄断。 二是行为的本质是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果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正当的行使行政权力,则不构成法律禁止的行政垄断。 三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可能会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果不是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而是产生其他后果,也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行政垄断。 二、中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对行政垄断问题的考量 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干预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任何国家都可能存在行政垄断的问题。我国是转型国家,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济生活中依然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是直接推动、指挥的作用,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它比一般的经济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为严重,因此, 对行政垄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各方面认识非常一致。但对于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则有不同的意见。 一是体制改革论。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症下药,通过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等。 二是立法控制论。这种观点主张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其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主张通过行政法来控制。该种意见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反垄断法不可能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必须而且只能通过规制公权力的运行来解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由反垄断法来规制,理由是: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根本任务和重要使命所在。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本质上都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虽然其实施主体不同,但并不影响通过反垄断法对二者同时进行有效的规制。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治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制止行政垄断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既需要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也需要进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行政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之所以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与这种行为的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行政垄断的本质属于不当行政。对不当行政,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包括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产生的土壤。同时,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通过完善行政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 从法律层面上看,过去我国关于禁止行政垄断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200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但这还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来全面规制行政垄断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新的法律形式最大的可能就是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虽然不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能够解决行政垄断的全部问题,但这种措施是带有根本性的,也是最终能够靠得住的。 鉴于上述,我国在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采取原则规定与典型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制。一方面在总则第八条原则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又设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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