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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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870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2005]105号
被告人王田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三星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12号。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三年,200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2005年5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2日批准逮捕,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田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田军,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郭晓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三星传媒有限公司后,因工作散漫、违反纪律被总经理张舒朗批评,因偷拿公司财务受记过处分,后又因2005年2月公司未向其发放年度奖金一事对张舒朗怀恨在心,极度不满。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王田军于其公司厨房偷拿作案工具剔骨刀一把,混进办公楼伺机报复被害人张舒朗。于1点30分窜入张舒朗三层办公室,支走经理秘书李晓玲,趁被害人午睡期间猛扎其躯干二三十下,面部、颈部和胸部十余下,致使被害人多处受伤流血不止死亡。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王田军的供述;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4.作案工具剔骨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田军目无国法,以极度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张舒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莉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田军西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1式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10份30页;
3.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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