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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采购保密协议
1.背景和目的
政府单位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往往涉及到涉密信息,包括商业机密、国家安全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为了确保这些涉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政府单位和供应商之间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本文档旨在阐述政府单位采购保密协议的要求和内容,以确保各方对涉密信息的保护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2.定义
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如下方式理解:
政府单位:指进行采购活动的政府机构或部门。
供应商:指提供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密义务
3.1政府单位的保密义务
政府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严守保密义务,对获取到的涉密信息进行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不得将涉密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
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复制和传输涉密信息。
3.2供应商的保密义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单位的采购活动时,同样应当严守保密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不得将任何涉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
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与采购活动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复制和传输涉密信息。
4.法律依据
政府单位采购保密协议的制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5.知识产权保护
5.1政府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采购活动中,政府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不得侵犯供应商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采购活动中获取到的供应商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
5.2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保护
供应商应当尊重并保护政府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不得侵犯政府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当经过充分保护,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泄露。
6.违约责任
当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持续效力至采购合同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保密义务,并且应当继续有效。
8.争议解决
两方如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当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9.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