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pdf
安徽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抽取样品的保质期(有效期)应当满足异议复检的时
限需要。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5个,其中12个作为检样,3个作为备样,如果样品量过小,可
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GB/T1545-2008
1.pH
GB/T27728-2011
2.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GB/T27728-2011
3.细菌菌落总数GB15979-2002
绿脓杆菌
致病性化
4.金黄色葡萄球菌GB15979-2002
脓菌
溶血性链球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27728-2011《湿巾》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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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
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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