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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合同
合同编号:EA-2021-001
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9月1日
合同双方:
甲方:广告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10乙方:电梯运营管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10鉴于甲方有意在乙方所属的电梯内进行广告宣传,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广告投放内容
甲方负责提供广告内容和制作,以及提交平面图、设计图,乙方负责协调电梯内广告位置,安装广告设备,并保证广告内容的高清显示和播放效果。
广告投放时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广告投放位置:乙方所属的10台电梯内的屏幕。
广告规格:每个屏幕大小为55英寸,屏幕分辨率为1920*1080。
广告播放方式:每5分钟轮询一次广告播放,保证甲方广告每小时播放最少10次。
二、广告费用
本次广告投放总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同意以次费用为基础进行结算。
广告费用结算周期:每季度结算一次,共计结算4次。
广告费用支付方式:由甲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的第一个月底向乙方支付当季度广告费用的50%,余款在下期结算时支付。
如在广告投放期间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按违约金的20%支付广告费用作为赔偿。
三、违约和争议解决
3.1双方应该共同履行合同规定,不得违约;如有一方发生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则应在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告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1年9月1日
乙方(电梯运营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