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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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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

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

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

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

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

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

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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