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809-2024 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评估与处置规范.docx
ICS11.020CCsC08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809—2024
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评估与处置规范
pecificationforevalluationandprocessingonabnormalstorageandtransportationtemperatureforvaccine
发出布版2024-06-05发布2024-07-05
发出
布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Ⅰ
DB32/T4809—2024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评估方法 2
6处置要求 2
附录A(资料性)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 3
参考文献 4
Ⅲ
DB32/T480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义(北京)健康研究院、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工业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鼓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志国、汤奋扬、刘建忠、朱徐、张宜川、刘元宝、胡冉、徐晓刚、王佳勇、梁亚琼、韩长磊、周慧、杨斌、刘丽、许燕。
1
DB32/T4809—2024
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评估与处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上市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的基本要求、异常情况评估方法和处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温度超过规定造成异常情况的评估、处置及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冷链coldchain
为保障疫苗质量,疫苗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到接种单位,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
4基本要求
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下称“疫苗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冷链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冷链设施设备维护和温度监测等工作。
4.2疫苗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冷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出现突发停电或者设备故障等问题时,疫苗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4.3疫苗储存运输单位应配备温度监测设备,开展全程冷链温度监测。可对疫苗最小包装单位进行温度监控、温度阈值警示。
4.4冷库、冰箱、冷藏车、运输车应安装自动温度监测设备,要求每间隔≤15min测量传输一次温度记录,其测量误差要求在±0.5℃范围内。
4.5冷藏车、运输车中应放置经过检定或校准的温度计;冷库应设置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以及备用制冷机组;冰箱应配备不间断供电设备。
4.6疫苗应按照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温度储存和运输。一般情况下,冷藏疫苗应在2℃~8℃范围内储存运输,冷冻疫苗应在≤-20℃储存、2℃~8℃范围内运输。
4.7疫苗在冷库和冰箱中储存时,应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之间至少留有1cm~2cm空隙,疫苗与冷库、冰箱底部留有5cm~10cm空隙。
4.8对储存和运输疫苗的冷库、冰箱、冷藏车、运输车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2
DB32/T4809—2024
5评估方法
5.1疫苗储存运输单位对温度异常情况的疫苗,应立即做好记录,并开展评估。对最小包装单位采用温度监测标签的疫苗,按照其说明书评估。
5.2冷藏储存运输的疫苗,疫苗外观、性状未发生变化,动态监测温度、累计时间均在表1范围内的,疫苗有效。
表1冷藏储存运输疫苗的温度、累计时间评估
动态监测温度
累计时间
评估
0℃~2℃
冻干疫苗≤72h,液体疫苗不超过≤48h
疫苗有效
8℃~15℃
≤48h
疫苗有效
15℃~25℃
≤24h
疫苗有效
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