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检查表(2013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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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2
加油站
加油站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2012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
排查频次
一
、
证
照
管
理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责令停止
经营活动
1 次/年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总局令55号第14条
责令限
期改正
1次/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总局令55号第16条
存在变更其经营场所、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形的
总局令55号第17条
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总局令55号第21条
处予罚款
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条例》第37条
责令改正
1次/月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取得合法有效的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条例》第3条第3款
《省安条例》第10条第1项
二
、
安
全
条
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专业技术培训
《条例》第34条第2项
总局令55号第6条第2项
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专职安全员
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次/半年
事故应急预案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综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分别编制。
《条例》第34条第5项
总局令55号第6条第3项
AQ/T9002-2006
AQ3010-2007
救援器材设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条例》第34条第5项
总局令55号第6条第3项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总局令45号第3条第2款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总局令51号第4条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备案。
总局令45号第25条
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
四
、
重大危险源
辨识评估
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总局令40号第7条
给予警告
监测监控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总局令40号第13条
登记建档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总局令40号第22条
五
、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按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费用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条例》第14条第1款
意外伤害保险
为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省条例》第14条第2款
六
、
防
火
距
离
重要公共建筑物
与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埋地油罐不小于50m、50m、50m,与通气管管口不小于50m、与加油机不小于50m
GB50156-2002 4.0.4
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
与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埋地油罐不小于30m、25m、18m,与通气管管口不小于18m、与加油机不小于18m
GB50156-2002 4.0.4
室外变配电站
与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埋地油罐不小于25m、22m、18m,与通气管管口不小于18m,与加油机不小于18m
一般架空通信
线
与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埋地油罐不小于5m、5m、5m,与通气管管口不小于5m、与加油机不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与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埋地油罐不小于1.5倍杆高、1倍杆高、不应跨越,与通气管管口不应跨越、与加油机不应跨越
汽柴油埋地油罐
与站房不小于4m、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小于10m、其他建、构筑物不小于5m、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不小于18.5m、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不小于8m、变配电间不小于5m、站区围墙不小于3m
GB50156-2002 5.0.8
通气管管口
与密闭卸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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