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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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股票质押合同
二〇一 年 月 股票质押合同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出质人: 【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适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质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安信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不选则在框中打“×”。)
鉴于:
1、□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 】)【 】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 】)【 】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回购该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2、□为实现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转让方与长安信托签署了编号为【】的《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实现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转让方与长安信托签署了编号为【】的《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3、□转让方/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为转让方/出质人在《股权受益权转让合同》及《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转让方/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为转让方/出质人在《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质物)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质物”)。
1.2 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及于目标股权(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1.3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4款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减少。
1.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1.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质权人的要求:(1)质押权利凭证;(2)出质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3)质权人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2.1□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包括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和《信托合同》(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包括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2.2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还及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质人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确认,主债权的金额、期限等相关要素以主合同约定及/或依据该等约定计算所得结果为准。
2.3本合同项下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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