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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书-1(精选五)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本案涉及原告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原告因工作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销售业绩目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其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经核实,原告入职后,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此外,原告还提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我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规章制度、财务凭证等,用以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答辩人的主张与依据
(1)本案中,我公司坚持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销售业绩目标,且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未能满足岗位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完全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对于原告提出的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问题,我公司已提交相关财务凭证和支付凭证,证明在原告入职期间,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了其工资。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公司承认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但该行为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并非故意为之。我公司已承诺将依法补缴原告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3)我公司还提出,原告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嫌疑。具体表现为原告提供的工资条与实际支付记录不符,考勤记录存在明显异常。因此,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我公司愿意就案件中的所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请求法院判决意见
(1)针对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首先,我公司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销售业绩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原告在试用期内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团队纪律。
(2)关于原告提出的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我公司已提交了详细的财务凭证和支付凭证,证明在原告入职期间,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了其工资。对于原告提供的工资条与实际支付记录不符的情况,我公司已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核实。此外,我公司已承诺将依法补缴原告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以表明公司对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3)针对原告提出的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但这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并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我公司已承诺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并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原告的社会保险。同时,我公司认为,原告在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嫌疑,请求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公司坚信,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