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水合同(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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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城 市 供 用 水 合 同(修订版)
为了明确供水方和用水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方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方用水区域四周边界)(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三)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方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4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4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卡计量表;或者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3、双方约定现用水性质以实际用水为准,当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时:(1)如上调用水性质,供水方当月将以《通知单》形式告知用水方,用户如有异议,1个月之内前来反馈协商,供水方有权按照实际用水情况,上调用水性质;(2)如下调用水性质,用水方需前来办理下调手续,否则供水方将延用原用水性质比例。
(二)供水价格:供水方依据用水方用水性质,按照临安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方在月底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 或户表 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方维护管理。用水方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方。
第五条? 供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方收取水费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5‰。
(三)用水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供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方。
(五)供水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方。
(七)对用水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方应当无偿更换,供水方可根据用水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方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方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方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方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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