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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协议.doc

发布:2017-08-03约3.39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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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协议 篇一:农村供水协议 农 村 供 水 协 议 甲 方:邢台县供排水总站(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水务局组织投资,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成立邢台县鉄楼供水站,由邢台县鉄楼供水站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并入联村集中供水管网,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偿供水服务。 2、联村供水工程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上管道、机井、水泵、配电工程、管理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入户水表以下管道、水龙头产权归农户所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24小时供水服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入户水表出口处供水压力10米。 4、甲方供水期间因管网、设备检修需临时性停水时,甲方于停水前24小时告知乙方。对电网突然停电、临时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甲方不负有提前告知乙方的义务。连续停水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 5、甲方负责水源工程、供水主管网及村内管网的维护与管理;用水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进行维修。 6、为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发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乙方需向 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施工,费用由乙方用水户承担。乙方单方面无权对村内管道进行改造,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7、水费计量实行总表校核,入户水表计量原则。总表为校核用,不作为供水站对村收取水费的依据。村内各用水户水表计量值作为甲方征收水费的依据。 8、供水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执行。参考已建供水站和其他县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水价情况,供水价格居民暂按每立方米1.5元征收,居民以外的用水户暂按2.0元/立方米水价征收。当遇国家政策性水、电价格等调整或综合物价调整时,供水价格按照水务局及物价部门共同核定批准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9、水费征收按月结算,用水计量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水费由甲方管水员负责在每月的28-30日在村委会集中收取。 10、各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水费标准和用水数量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应加收滞纳金(每逾一天加收1‰)。经催交无效,逾期30天不交水费者,甲方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11、对在供水期间发现的私自改造、安装及偷水行为的用水户,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给予该用水户上月用水量2-3倍的水费征收;对故意破坏供水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将成为正式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本协议已经乙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甲方同意,协议的执行不受村换届及其他因素影响。 1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务局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协议自签 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邢台县供排水总站 乙方:×××村民委员会 二○一○年 日 月 篇二:自来水用水协议 自来水用水协议 请用户阅读此协议,理解此协议的内容,自愿按此协议用水,如违约,责任自负,确认后再签字,用户签名:。 1、水厂投资大,收益少而缓慢,一直亏损运行,当然,如果您是对水厂有贡献的或您是特困户等,可以申请减免有关费用,其余用户必需全额按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严格遵守用水规章制度,如不愿遵守规定,可以放弃使用自来水,双方都不能强买强卖,请换位思考,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水价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种价格,采取月租收费,仍按六吨为标准。①居民生活用水按最低月租收费,超额部分仍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取;②租房经商的每月月租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每吨比居民生活用水多1元计算;③房主经商者,每月六吨按居民生活用水收取,超额部分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2、成家后的兄弟姐妹不可共用一个户头,一个水表,父母可与其中一个子女共用一个户头,一个水表。不可私自用水管将水连接到未落户人家中,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另作销户处理。 3、遇自然灾难等供水困难时,只供生活用水,不可擅自用于建筑、灌田等非生活用水,希望用户以大局为重,不刁难、能理解。 4、房屋转卖时,原用水户头自然作废,购房者应办用水转户手续,如不办理转户手续,水价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5、房屋出租时,应该另装水表与租户分开,没有分开的,请马上联系水厂分装,否则,水价全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房主出租房屋时,请房主收取租户用水押金300元交给水厂,水费每月照样收取,房租期满,押(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协议)金退回。如不收取押金,租户所欠水费由房主交纳。 6、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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