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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工作,充
分发挥其在火作战中的应有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
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专用给水管网、
消防供水系统、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
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防
火卷帘等;消防器材包括各种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
第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
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完
好有效,是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
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
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对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
造成损失或人身受到伤害的,将依照《消防法》和《XX省消
防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护处负责。
楼宇内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
物业负责,楼宇内部各办公室、实验室房间内的消防器材由
所在使用单位负责;尢物业管理的楼宇,消防设施、器材的
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使用单位负责;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
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学生公寓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后
勤管理处保障正常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维修维护。
第七条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
器材档案和台账制度,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
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
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
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
申请补充、更换。
第九条学校配给各责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自然
损坏的,由保护处安排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维修、配置及更换,并及时书面报告
保护处备案。
第十条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责
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护处进行检验,确
实无法使用的由保护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护外收
回。
第十一条因扑救火灾事故造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耗
和损坏的,由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及时申报保护处进行更
换或重新配置。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责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
保护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地移交给接管的责
单位。
第十三条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灭火器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阴凉、干
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
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十六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
不得意改装或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保
护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消防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