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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
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
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
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
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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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
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
度。
1.3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
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
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
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
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
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
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
文件精神。
1.8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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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
明火。
1.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
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
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
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
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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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
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
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
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
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
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
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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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
操作章程。
2.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
品。
2.5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