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司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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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管理规定 总则 目的: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的安全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管理范围:明确了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到位标准、权限与义务及其沟通、评估与回顾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地区供电局、县/区供电局(分公司)、县级供电子公司、镇级供电所。 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第十九条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 号令)四 4、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 号)1.5、3 3 术语和定义 3.1 单位:是指地区供电局或县级供电子公司。 3.2 部门:是指单位所属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 3.3 监督部门 本规定中所指监督部门,包括: 3.3.1 地区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3.3.2 城区核心区域设置 4 部的各县(市)、区级供电局综合部。 3.3.3 县级及城郊区域设置 6 部的各县(市)、区级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3.3.4 大/中/小型县级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3.3.5 大/中型镇级供电所综合部。 职责 4 职责 4.1 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情况评估负责。 4.2 监督部门对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情况监督负责。 地区供电局 县级供电子公司 1.地区供电局安监部。 2. 四部设置的各县(市)、区级供电局综合部。 3. 六部设置 的各县(市)、区级供电局安监部。 4. 大/中/小型县级子公司安监部。 5. 大/中型镇级供电所综合部。 5 管理内容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安全生产职责、到位标准、权限与义务,具体见附件1: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地区供电局本部职能部门)、附件2: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地区供电局二级生产单位)、附件3: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县、区供电局)、附件4: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县级供电子公司)、附件5: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镇级供电所)。 5 管理内容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1.2 部门内涉及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情况,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定书面明确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2.1 地区供电局按以下方式逐级沟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1 局长在部门负责人新任职1 个月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对其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沟通与说明。 5.2.1.2 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员工新任职1 个月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对其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与说明。 5.2.1.3 班组(站)长在本班组(站)员工新任职1 个月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对其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与说明。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2.1 地区供电局按以下方式逐级沟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4 人事部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员工岗位培训。 5.2.1.5 单位各级员工应熟悉、理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2.2 县级供电子公司按照5.2.1 逐级沟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5.3 安全生产责任到位评估与责任回顾 5.3.1 每年12 月底前,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部门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评估情况纳入本单位人事部组织的绩效管理,县级供电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情况纳入地区供电局人事部组织的绩效管理。 5.3 安全生产责任到位评估与责任回顾 5.3.2 监督部门对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5.3.3 每年12 月底前,单位组织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纳入纠正与预防系统;地区供电局安全监察部将发现的问题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谢 谢! * 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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