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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DG Competition European Commission, DG Competition 消费用清洁剂“洗衣粉卡特尔案件” 议程 I 引言 II 实际情况评估 III 法律评估 IV 程序 V 解决程序 VI 罚款评估 VII 结束语 引言 2011年4月13日,委员会对宝洁公司和联合利华处以总额315,200,000欧元的罚款,因二者联合汉高公司在家用洗衣粉市场中操作卡特尔。 卡特尔涵盖价格协调,并且在8个成员国内操作了2、3年。 这是DRAMS 和动物饲料案件以来通过的第三次解决方案决议。 该公司声称,当年内部审计期间即发觉卡特尔的详细情况,并且声称该公司“立即通知了当局。” Almunia先生声称,他对这次经历很开心。 比白纸还白? 欧盟对洗衣粉卡特尔处以罚款 他们宣布了比白纸还白的结果,但是家庭主妇们周三获得价格垄断的证据,与此同时,碧浪和宝丝洗衣粉生产商同意支付因运行洗衣粉卡特尔而被处以的3.15亿欧元罚款。 《金融时报》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Roddy Thomson -2011年4月13日 法新社 《金融时报》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金融时报》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实际情况评估(1) 1. 产品范围 此次卡特尔涉及到洗衣机中使用的粉状清洁剂: “拟用于机洗和售给消费者的强力洗衣粉” (HDD低泡洗衣粉) 这些洗衣粉装在纸箱和袋子内销售 汉高品牌,如:Dixan、Le Chat、Minirisk和宝丝 宝洁品牌,如:碧浪、汰渍、Bonux和达诗 联合利华品牌,如:Skip、奥妙和 Sunil 实际情况评估(2) 违反规定的行为 清洁剂制造商通过其商会(肥皂和清洁剂协会,“AISE”)实施一项倡议,以提高清洁剂产品的环境绩效之时,卡特尔即行开始。 各环境倡议公司减少了洗衣粉的净含量和包装材料的重量。但是,环境目标却未要求他们协调价格或其它反竞争实践。 行业协商导致产生主要生产商间的反竞争行为:汉高、宝洁和联合利华。各公司按其自己的倡议并各自承担风险来进行反竞争行为。 AISE 环境倡议发起之际,汉高、宝洁和联合利华间组织了欧洲级别的各种会议和其它接触,在此期间发生了反竞争行为。 实际情况评估(3) 卡特尔的最终目标是 实现 1)市场稳定,以及 2)按欧洲的等级协调价格。 1) 市场稳定: 各方试图通过:确保他们任何一方均不利用环境倡议取得优于他人的竞争优势,并确保市场地位保持在倡议发起之前的相同水平,来实现市场稳定。 2) 价格协调: a) 就间接价格上涨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每包装的产品重量、容量或 清洗负载量减少而降价 b) 同意限制促销活动;特别同意排除某些类型的促销,以及 c) 就2004年末的直接价格上涨达成一致意见,目标锁定在特定的市场。 实际情况评估(4) 各方亦按价格和贸易条件交换了敏感信息,这些行为促进了合谋定价。 此外,各方就与产品介绍相关的各种参数,如包装尺寸和包装填充物等级进行了协调。这也是属于部分违反规定的行为,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此等行为用以促进 市场稳定和价格协调。 3. 地理范围 卡特尔主要发生在欧洲,其中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等国。 实际情况评估(5) 4. 期限 委员会掌握的证据显示,卡特尔至少存在于2002年1月7日和2005年3月8日之间。 5. 决议的收受人 决议是向各母公司提出的: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Henkel AG Co. KGaA)、英国联合利华公司及荷兰联合利华公司(Unilever PLC and NV)、美国宝洁公司和葡萄牙宝洁公司(Procter Gamble Company and Procter Gamble S.à.r.l.) (均对其相关的欧洲子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估 协议和/或协同做法 唯一并继续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3条规定 竞业禁止 对成员国之间、欧洲经济区缔约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缔约国之间贸易的影响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和《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3(3)条规定的非适用性 程序 Immunity application 2008年5月 2008年9月 解决方案协商 解决方案的呈递书 2011年1月 SO 通过最终决议 2011年4月13日 Immunity application Immunity application 2009年10月 2010年6月 2010年10月至11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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