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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法规介绍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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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简介
广州计量院始建于1936年,重组于1950年,
是广州市政府依法设置的社会公益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目前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500余项,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检测项目1500余项,位于全
国计量技术机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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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简介
广州计量院每年承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任务,定期承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任务,年均承担过百批次的净
含量计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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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介绍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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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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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民生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将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并保持《办法》同有关国际建议要求相一致,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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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新《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
核心内容的变更二、修改了监管部门: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
核心内容的变更
三、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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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删除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
四、删除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
五、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制度。
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的变更
七、修改了处罚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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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本条无变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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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
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
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
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
外。
适用范围明确
新《方法》中第一条中,在旧《办法》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不适用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适用范围说明,比以往的要求更明确。
药品、危险化学品属于特殊商品,在“量”上既不可“少”也不可“多”,药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适用《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适用一般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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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变更
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改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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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本条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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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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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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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1修改了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要求
修改了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将质量中的“Q<100
0克”细分为“Q<1克;1克=Q<1000克”;将“体积”
改为“体积(容积),增加“体积(固体)”相关的计
量单位;将长度中的“Q<100厘米”细分为“Q<1毫
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长度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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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