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反腐败与廉政法治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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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法例2】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 前面的规定。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2.规范自由裁量权:信任但不放任 腐败公式: 腐败 = 垄断 + 自由裁量权 – 问责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 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3.建立问责机制 腐败公式: 腐败 = 垄断 + 自由裁量权 – 问责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会议,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提出: “纪检监察部门要为人民 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 一、问题研究:腐败及其规律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2014年1月14日) 习近平讲话强调: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 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每一个单位必须合力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 一旦党委、纪委失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田”,责任追究 在所难免。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三)依法反腐与廉政立法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 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中国反腐败:顶层设计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 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 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1.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①查找廉政风险点、公开风险点。 每个权力岗位都有自由裁量空间,都可能产生腐败。 ②制定防范措施。 每个岗位有防范措施,减少腐败机会,保护干部。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2.建立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金鱼缸”法则 金鱼缸是玻璃做的,里面的情况都一清二楚。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3.建立财产申报公开机制 ●让官员赤裸地生活: 在瑞典,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财产、出国 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 (2013.11.29,中纪委) 二、法治反腐:腐败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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