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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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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

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

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

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

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

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

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

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

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

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

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

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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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

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

果。

4.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

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

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结果。

5.沟通反馈机制

5.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

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

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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