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6_T 173-2022 母婴护理员操作技术培训规范.docx
ICS03.080.01CCSA16
DB2306
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标准
DB2306/T173—2022
母婴护理员操作技术培训规范
2023-01-31发布2023-02-28实施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06/T173—2022
I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培训对象 2
5培训机构 2
6培训师资 2
7培训场地及设施 3
8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3
9培训时间 3
10培训实施 4
11培训考核 4
12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规范性)母婴护理员操作技术培训内容 6
附录B(规范性)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实操培训内容 11
附录C(规范性)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实操培训内容 14
附录D(规范性)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实操培训内容 18
附录E(规范性)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实操培训内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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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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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庆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市百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家庭服务产业创新联合会、大庆市萨尔图区巾帼百湖职业培训学校。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宝凤、何冬梅、张雪、王海玲、许凤坤、高慧敏、杨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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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婴护理员操作技术培训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母婴护理员操作技术培训的术语和定义、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及设施、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实施、培训考核、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母婴护理员的操作技术培训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政服务员)(2014修订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母婴护理员
照顾产妇和新生儿的专业护理人员。
3.2
新生儿
是指自胎儿娩出母体且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的婴儿。
3.3
母婴护理
为产妇、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服务的活动。
3.4
生活照料
为产妇、新生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5
专业护理
为产妇、新生儿提供异常状态的识别及特殊生理状态下的护理。
3.6
职业技能培训
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母婴护理人员,以开发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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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培训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以及需要提升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与能力的人员,承担居家母婴护理的其他人员。
5培训机构
5.1基本要求
5.1.1能够承担母婴护理员及其师资培训,取得人社部门核办的母婴护理类办学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或承担培训等相关业务的法人。
5.1.2具有符合本文件第6章、第7章规定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及教学培训经验。5.2从业人员
5.2.1培训师资应满足培训规模的需求(以20人培训班为基准),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2.2教学管理人员应熟悉培训业务和本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与年培训学员数量之比不应低于1:100。
5.2.3行政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培训政策,且不少于1人。
5.2.4财务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经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人。
5.2.5后勤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5.3管理制度
应具有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评价考核、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卫生与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6培训师资
6.1职业素养
6.1.1热爱母婴护理教育事业,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守则。
6.1.2具有丰富的母婴护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扎实的职业技能和一定的教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