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15-8-22 .pdf
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15-8-22--第1页
XSGS—G3—AQ—32—2015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2015-6发布2015—6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
发布
CHINATHREEGORGESNEWENERGYCORP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
理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国安全生产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
(三)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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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九)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一)
(十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十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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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车辆、船舶、质量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建设施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本项目安全
生产实行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委
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
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递
交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通知施工单位。
(四)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
位进行。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
单位的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针对不同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
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