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女分手而自杀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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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自杀
现在,多数人成熟较早,对异性充满兴趣(同性恋除外),产生诸多好奇的心理。恋爱中的男女有91%的都闯入成人世界,过着成人的生活。然而双方一旦闹分手就产生诸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更是不胜枚举!
例如:A【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三个月后甲男提出分手,乙女便要自杀,甲男坚持分手,乙女便真的自杀了。】很多人认为,甲男应该对乙女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要甲男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存在疑问,暂不说理由,例如:B【张三拥有一俄罗斯高加索犬,李四因买不起亦很嫉妒,某日下毒毒死张三名犬,张三见爱犬一死,便自杀以陪爱犬】试问,李四是否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A、B本为同一性质的案件,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对法益造成严峻危险,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
首先,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反之就是不侵犯法益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保护的就是法益,上至国家安全下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所有法律保护的,刑法都要保护,其保护的公民、国家、法人等的合法的权益即法益。
其次,刑法上讲的侵犯法益应是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不具备上述情形,则不应认定为犯罪。A案例中,甲男与乙女谈恋爱、分手都是很正常的行为,不能认定甲男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即便甲男看到乙女自杀而不予制止,也不能认定乙女的死亡与甲男存在因果联系。甲男不具备法定的救助义务,没有职务上特殊的救助义务,亦没有先前刑法引发死亡结果,因而不存在因果联系。
最后,甲男与乙女恋爱也罢,分手也罢,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将乙女的死亡归责与甲男就如同将B案例中的张三死亡归责与李四。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将上述死亡原因归责与甲男、李四那岂不是公民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限制呢?例如:【王二见兜里有十块钱,不先要了,就仍在湖里,范某看到后下水去捞,结果溺水而亡】难道说也要将王二定故意杀人罪?简直是很荒唐!所以,不能狭隘的理解刑法上的先前行为,亦不能狭隘的理解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总之,男女谈感情应慎重考虑,不能图一时之快而遗憾终身!更不可因为感情破裂而自寻短见!像上述案例中一样,死者的死亡毫无意义,毫无价值!感情终归是感情,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必为感情破裂而以命去挽呢?不值得!感情破裂就是破裂,再去挽留也没有用!所以,笔者建议,谈感情慎重,尝吃禁果慎重,结婚慎重,离婚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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