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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工作原则 1
1.3 编制依据 2
1.4 适用范围 2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3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5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6
3 预警和预防机制6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6
3.2 预警预防行动 7
4 应急响应 7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7
4.2 分级响应程序 8
4.3 指挥和协调 10
4.4 现场紧急处置 11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3
4.6 信息发布 13
I
4.7 应急结束 13
5 后期处置 14
5.1 善后处置 14
5.2 保险 14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14
6 保障措施 15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5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6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19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9
6.5 监督检查 20
7 附则 20
7.1 响应分级标准 20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1
7.3 奖励与责任 21
7.4 预案解释部门 22
7.5 预案实施时间 22
8 附件 22
II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
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2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
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
山事故灾难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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