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能源办[1993]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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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
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能源办[1993]45号)
1 总则
1.1 为提高我国电瓷防污闪工作科学化水平,把电力系统电瓷防污闪工作纳入专业化管理
的正常轨道,根据近年来电瓷防污闪工作的实践,并结合电网发展和环境、气候变化的实际
情况在进一步修订、补充《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形成
本规定。
1.2 电瓷外绝缘污闪事故涉及面积广、停电时间长、经济损失大,是电网安全发、供电的
一大威胁。电力系统所属各部门都应各负其责,从技术上、管理上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实际,
做好电瓷防污闪工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35~500kV 的输变电设备。农用、地方电厂、自备电厂、电力用户的输
变电设备以及配电设备的电瓷防污闪工作可参照执行。
1.4 电力系统的设计、基建和运行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工作目标,部门责任
2.1 电瓷防污闪工作的目标是:
* 降低输变电设备的污闪跳闸率。各网、省局线路污闪跳闸率应控制在:500(含330)
kV 线路为0.05 次/百公里·年,220kV 一1lOkV 线路为0.1 次/百公里·年以下。
* 避免主网架重要线路特别是500(330)kV 线路污闪停电事故。
* 杜绝电网大面积污闪停电事故。
2.2 电瓷防污闪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是:
* 设计部门要对工程取用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负责。
* 基建部门要对工程的安装质量负责。
* 生产部门要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3 要把电瓷防污闪工作纳入部门领导任期内政绩的考核指标,即:
* 新建输变电工程投运不N--年即发生污闪的不能报优质工程;如果是由于设计上的原
因,该工程不能申报优秀设计。
* 凡是发生大面积污闪停电事故的发供电企业当年不能 “达标”;凡是已“达标”的企
业取消“达标”资格。
3 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
3.1 健全组织机构
3.1.1 部成立电瓷防污闪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 协调部内有关司、局,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污闪工作;
* 指导、安排、督促、检查全国防污闪工作;
*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高电压专业工作网和部属科研院所的作用,组织解决防污闪工作中
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交流、总结经验。
3.1.2 网、省局在主管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建立由生技、供电、安监、基建及
所属科研、设计部门领导组成的电瓷防污闪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 指导、安排、督促、检查本地区防污闪工作;
* 定期听取电瓷防污闪工作小组工作汇报;
* 审定防污闪工作计划;
* 落实重大防污闪科研课题;
* 审定污区分布图。
3.1.3 网、省局应组成由网或省局、电力试研所(院)、电力设计院、厂、局防污专(兼)责
人参加的电瓷防污闪工作小组,在电瓷防污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1.4 厂、局应组成由厂、局,车间、工区防污专(兼)责人参加的电瓷防污闪工作小组,
并在厂、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3.1.5 网、省局所属电力试研所(院)应建立电瓷防污闪工作小组;供电局应建立盐密测量
小组。
3.2 设置各级防污专(兼)责人
3.2.1 网、省局及其电力试研所(院)、设计院、发电厂、地(市)供电局,应设置防污专
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3.2.2 发电厂电气车间,供电局线路、变电工区,220~550kV 变电站应有专人负责防污闪
工作。
3.3 各级防污专(兼)责人职责
3.3.1 网、省局生产部门是防污闪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部门,其防污专责人的职责:
* 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各项技术措施;
* 组织制定防污闪工作计划,开展经验交流;
* 参与新、扩建及改建工程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的设计审查;
* 组织绘制、调整本地区污区分布图;
* 进行重大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分析报告和反事故措施、建议;
* 组织推动防污闪科研工作的开展,落实重大防污闪科研项目的经费,促进科研成果的
推广应用;
* 督促检查下属单位防污闪工作计划的实施;
* 建立、健全各项防污闪技术档案资料。
3.3.2 网、省局电力试研所(院)是防污闪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其防污专责人的职责:
*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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