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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晓得英美法系则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于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相同——前者习惯用概括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诠释形式。概括有时叫作概括逻辑就是论证的前提积极支持结论但不保证结论的推理小说过程。概括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科学知识的前提得出结论一般性科学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小说。它就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小说,即为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从一系列具体内容事实归纳为通常原理的推理方法。借由大量的现象去揪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为某个范畴,并找出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就是演绎法,特征从通常至个别,也就从通常的原理为前提回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论出来一个代莱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推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累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建议程度也就更高。律师必须搞的最重要的事也从卷帙茫茫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于指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致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编定法律的权利交予了法官,法官就变成了立法者,可以说道法官每天都在创设代莱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从“遵守先例”原则,就从以前推论的先例中提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做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存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遣散入判例汇编,引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就是以之做为职业的法官也就是棘手容易从,没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就是根本无法操控判例法的。这样构成轻微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沦为非常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在法律人的统治者之下。判例浩如烟海,适当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必须想要沦为“万金油”律师那就是绝对恰恰相反的。单单是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存有代莱,天天须要律师回去领会和掌控,律师们那里还可以存有心思自学其他的呢?律师们想要专业化程度不低也没用啊。也就是说在推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要沦为“万金油”型的就是想要都不必想要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不愿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是从律师一已经开始聘用就分工明晰,即为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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