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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导师接收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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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导师接收函 篇一:导师接收函 附件一: 武汉理工大学2015年攻读博士学位导师接收函 篇二:导师接收函模板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研究生导师拟接收学生确认表 (1) 本表适用于已获得推免资格、拟报学术型硕士的中法学院学生。 (2)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中法学院研究生在研一和研二阶段均有理论和实践类课程;研二第一学期可在 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他院系的部分专业课程。 (3) 学生学籍由中法学院管理;硕士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一般应在导师所在院系进行。 (4) 中法学院研究生一般需在研二阶段结束后,完成5个月以上的企业实习。 篇三:重庆大学导师接收函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研究生导师拟接收学生确认表 (1) 本表适用于已获得推免资格、拟报学术型硕士的中法学院学生。 (2)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中法学院研究生在研一和研二阶段均有理论和实践类课程;研 二第一学期可在 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他院系的部分专业课程。 (3) 学生学籍由中法学院管理;硕士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一般应在导师所在 院系进行。 (4) 中法学院研究生一般需在研二阶段结束后,完成5个月以上的企业实习。篇 二:导师接收函附件一: 重庆大学2014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及派遣离校工 作实施办法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 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 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 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和方针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强化就业指导服务,抓好就业 困难群体的援助帮扶工作。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与时俱 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 研究生毕业时的去向分为就业、待就业和不就业。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2.毕业研究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 业(包含考取公务员及“选调生”)。 3.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 函,到用人单位就业。 4.毕业研究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 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指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 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6.毕业研究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8.毕业研究生参军入伍。 第五条 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是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 业研究生。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自愿申请不就业。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因身体健康状况或 其它原因暂不就业。 三、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和派遣 第七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学校不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统分(即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 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在学院指导下,认真并如实地填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供毕业研 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之用。 凡在2014年6月底以前毕业的2011级统分硕士研究生,由学校 统一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凡申请提前毕业的2012级统分硕士研究生,按照重庆大学有关规定,凭学院证明到研究 生院305室领取《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各方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不得随 意违约。 第十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我校毕业研究生因故需向用人单 位提出解约,则需向学院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在获得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同意并加盖学院 公章后,连同签约单位的书面解约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及原三方协议递交至研究生 院305室,重新领取新协议。第十一条 凡申请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4年6月20日以前,填写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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