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制文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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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草案)
目 录
第 一 编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 八 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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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 十 四 章 地 役 权
第 十 五 章 居 住 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 十 八 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 十 九 章 留 置 权
第 五 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附 则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 明确物 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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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国家基
本经济制度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因物 的归属和利用
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 ,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物权 的种类和 内容 ,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
定 。
第 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的人
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但有相反证据证 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 即可取得
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
权 的义务 。
第七条 权利人享有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害 。
第八条 其他法律对物权 的种类和 内容等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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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 以不登记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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