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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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医疗器械监督股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
三、权利依据
(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二)《采药证管理办法》
四、申请与受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采药证》申请表》一份(见附表);
(三)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五、审查、决定及时限
核发机构在审核材料后,要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在2日内予以告知。
六、公开公示
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采药证送达申请人。
附:《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附件:
《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工作流程图
申请
申请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
受理
受理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分管局长审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
分管局长审批
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
邮箱公示
邮箱公示
送达采药证
送达采药证
《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医疗器械监管股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三、权利依据
(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事条件及标准
1、具有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3、具备与收购野生药材相适应的仓储和晾晒条件。
五、申请、受理及时限
1、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要求提供企业综合材料一份,包括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质量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2)填报《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介绍企业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拟收购野生药材的数量、区域和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质量标准;
(3)若企业法人委托他人收购要有委托书,要求有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收购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原件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5)收购野生药材仓储和晾晒场所平面示意图,要求标明有效面积、长、宽、高,以及具体设施、地理位置等。 2、受理及时限
药品安全监管科在审核材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仓储和晾晒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招标程序或者申请的先后顺序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同时返还企业提供所有证件原件及《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2日内予以告知。
六、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仓储和晾晒条件符合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七、公开公示
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收购证送达申请人。
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附件:
《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申请
申请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
受理
受理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局务会研究
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
局务会研究
公示
公示
送达许可证
送达许可证
《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医疗器械监管股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
三、权利依据
(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野生药材运输证明管理办法》
四、办事条件及标准
具有《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五、申请、受理及时限
1、需提交的材料
已经办理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审查、决定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日办理。
六、公开公示
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
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附件:
《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核发工作流程图
申请
申请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
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
受理
受理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颁发证明
颁发证明
公示
公示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三、审批条件
(一)办理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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